民政部起草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規(guī)范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維護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政策,民政部近日起草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信息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h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參照實行。
公布受益人信息需征得同意
征求意見稿指出,信息披露要及時、準確、完整,確保披露信息真實。信息披露方式應盡力讓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及時、方便、完整地獲取和查閱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可不予公開。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當事人同意或事先進行約定。信息披露主體應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確責任主體,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規(guī)范化、常態(tài)性。
信息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類披露,即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產(chǎn)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和舉辦重大社會活動,由政府部門或公益慈善組織開展的重大社會捐贈活動的信息按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項目及其活動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重大事件捐贈物接受信息24小時公布
征求意見稿指出,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接受捐贈機構信息、接收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機構財務信息。
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態(tài)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續(xù)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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